持分土地.畸零地.高價收購~~~0982683151~~~ 龍 先生

台北社子島大開發 進度&現況 ⛔封印解除 Vlog #1

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那些公有土地可以免徵地價稅?

〈一)供公共使用的土地。
〈二〉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的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的土地在內。 
〈三〉(刪除)。 
(四)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的土地。
(五)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與救濟設施及 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的直接生產用地。
(六)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七)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八)郵政、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的土地在內。 
(九)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 
(十)政府無償配供平民居住的房屋用地。 
(十一)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的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 
(十二)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的土地,在未出賣與興辦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 者。
(十三)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前項公有土地係徵收、收購或受撥用而取得的,於其尚未辦妥產權登記前,如經該使用機關提出證明文件,而且用途合於免徵標準的,徵收的土地從徵收確定之日起,收購的土地從訂約之日起,受撥用的土地從撥用之日起,準用前項規定。 原合於第1項第5款供公、私立學校使用之公有土地,經變更登記為非公有土地 後,仍供原學校使用者,準用第1項規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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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無償供公共使用的土地,如何課徵地價稅?

無償供公共使用的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 
但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空地部份,不可以免徵。(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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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稅之減免需否提出申請?

土地稅之減免,除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但書規定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者外,以其土地使用合於本規則所定減免標準者,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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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0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原課徵田賦的土地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是從什麼時候改課?

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凡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以實際動工年期為準,以該基準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財政部79.6.18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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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那一種土地要課地價稅?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同條例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前項第2款及第3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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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2日 星期二

3大澄清 「社子人的尊嚴,保鮮期僅12年?!」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9-03-12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有關立法院何委員志偉2019年3月12日召開「社子人的尊嚴,保鮮期僅12年?!」記者會一事,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提出3大澄清如下:
 
(1)社子島要開發但絕不滅村--社子島開發問題複雜、意見分歧、影響深遠,為解決現有問題及符合各方利害關係人之期待,仍將參酌各界意見及內政部都委會決議與建議,以尊重民意、妥適安置並保存當地文化與聚落的思維辦理規劃開發。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已於2018年8月3日函請台北市府都市發展局就內政部都委會決議與建議具體納入都市計畫檢討因應,以減緩開發衝擊、保存文化聚落並逐步提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市府後續將參考內政部「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評估研議剔除區段徵收之原則與配套措施,以達成開發不滅村的目標。
 
(2)拆遷安置計畫聽證 廣納在地居民意見--社子島居民多數表達贊成開發,惟訴求應有更完整全面之拆遷安置方案,居民的心聲,市府聽到了!依都委會附帶決議訂於2019年4月13日辦理「社子島拆遷安置聽證」會議,並將作成聽證紀錄,依聽證陳述(含言詞及書面)意見及理由證據,評估修正本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內容,後續由內政部於審議區段徵收範圍及抵價地比例時,具體檢視市府回應及處理情形。再次重申,台北市府將採公開透明方式釐清爭議、蒐集民意、凝聚共識,精進「社子島拆遷安置計畫」。
 
(3)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鼓勵居民踴躍表達意見--「言詞陳述意見」報名已於2019年3月11日截止,市府後續將協助居民推舉發言代表;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尚可選擇「書面陳述意見」方式表達意見,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提醒,書面意見表請記得於2019年3月29日下午5時前填具,並以親送、郵寄(郵戳為憑)或傳真方式送達至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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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4日 星期一

公同共有土地,請注意「連帶責任」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9-02-24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後段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且依民法273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納稅義務人之一繳納其自行應分攤部分之稅款,對於剩餘之欠稅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並不能免責。
 
稅務局貼心提醒:以地價稅舉例說明,地價稅之公同共有人或繼承人如已向稅務局申請分單完納應有部分或應繼承比例之地價稅,是不能視為應納稅捐已繳納,稅務局仍可就剩餘欠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若執行機關對未繳納應有權利部分之義務人執行後仍無結果,仍可對已分單繳納之義務人執行剩餘未完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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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1日 星期一

【地政知識】~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如何得知土地、建物是否為清理之對象?

政府清查有關地籍後將於下列地點公告,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到下列公告處所得知: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 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所。
3. 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4. 登記簿所載權利人住所之(鎮、市、區)公所。但無從查明者或住所為國外者,不在此限。
另有關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尚難自土地登記簿登記資料判斷,政府無從清查,由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期限內主動申報。
土地權利人應於公告後,於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向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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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4日 星期一

【地政知識】~ 地籍清理是否會影響民眾權益?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1. 地籍清理主要係解決台灣光復初期遺留之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問題,經依條例之規定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即重新辦理登記,不僅可釐清權屬,健全地籍管理,以確保民眾財產權益,亦能活絡土地交易,促進土地之利用。
2. 民眾如有土地或建物符合地籍清理之範圍,應於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內,儘速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市(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或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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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7日 星期一

【地政知識】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是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如符合下列條件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 (四)受贈之土地於捐贈時,可供該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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