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變更為會員或信徒全體分別共有者:因權屬並未變更,僅共有型態由公同共有轉變為分別共有,應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 二、申請變更為會員或信徒個別所有者:因其權屬已有變動,且性質與共有物分割相似,應以「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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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社子島大開發 進度&現況 ⛔封印解除 Vlog #1
2023年3月20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神明會會員或信徒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時,適用之登記原因為何?
2023年3月6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其清理方式?
一、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期間提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及第18條等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二、處理方式如下: (一)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已確知者,依各該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二)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就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協議其應有部分,協議不成者,其應有部分登記為均等,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協議不成之事由及簽名。 (三)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其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代為標售。 (四)原權利人為日本人者,應依該日本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國有。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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