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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社子島大開發 進度&現況 ⛔封印解除 Vlog #1

2024年1月29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且未定期限之地上權]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

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全部土地設定未定期限地上權者,如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得由任一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依該條規定申請塗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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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5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且未定期限之地上權]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一、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確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或勘查)。
二、足資證明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文件:
(一)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地上權人之住址不全(如:住址空白、無完整門牌或日據時期住址記載缺漏番地號碼等),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等資料可稽者,經土地所有權人查調土地(建物)登記簿、日據時期土地(建物)登記簿、土地(家屋)台帳、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建物填報表、登記申請書與其附件及其他相關文件等土地登記資料,仍查無地上權人完整住址時,應檢附上開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謄(影)本為證明文件。
(二)土地登記資料記載地上權人有完整住址,經土地所有權人洽戶政事務所查復結果為查無地上權人戶籍資料(如:查無該戶籍地址、該戶籍地址並無地上權人設籍紀錄等)或查無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現戶籍資料(如: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及第42條規定出境2年以上逕為遷出、第24條規定之廢止戶籍登記、第50條規定之全戶遷出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等),並已依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登記資料記載之住址及最後設籍戶籍地以雙掛號郵寄通知(倘該地址為日據時期地址者,得免依該日據時期地址通知,惟如屬光復後地址者,應洽戶政事務所查明現址,以該現址通知),均被以查無此人、查無此址或遷移新址不明等原因退回者,應檢附:1.地上權人之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謄(影)本、2.戶政事務所查復文件及3.雙掛號郵寄通知被退回之回執聯等為證明文件。
(三)另本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除指地上權人外,倘地上權人死亡者,尚包括其全體繼承人,該全體繼承人均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者,符合本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情形。又如屬部分繼承人住所及行蹤可知,且同意塗銷地上權登記,惟因其餘繼承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致無法會同塗銷地上權登記者,揆諸本條立法意旨,亦得適用本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情形。
(四)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時,應切結「本案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確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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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哪些清查類型土地逾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限仍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者,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一、下列清理類型土地如逾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限仍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或雖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二)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三)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四)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
二、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 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 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現地勘查認定已實際作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各款所列公共設施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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