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前市議員江正吉從1990年起即佔用國有土地,到了2014年間將自己土地連同占用公地搭建的房舍,一起轉賣給他人,財政部國有財產中區分署發現後,向江正吉追討這24年來的租金,向台中地院提出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510萬元,但法官認為租金請求權只能回溯5年,今判江正吉只須給付94萬餘元。從1990年起,江男即占用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的台中市西區後龍子段5筆國有土地,合計約131坪,並在土地上以磚造及鐵皮搭建混合建築,作為倉庫使用,旁邊以圍牆圍起。到了2014年10月9日,江正吉連同其自有土地房屋,以買屋送地方式,一併轉售給張姓婦人。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事後發現這塊國有土地遭人轉售,於2016年間對江正吉提出民事告訴,要求江正吉必須繳交從1990年8月1日到2014年7月1日,這24年來無權占用公有地,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開庭時江正吉辯稱表示,他於1990年起就有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承租、承購這些土地,並非刻意無權占用。但國產署回應,江正吉所提申購案有的逾期未補正資料,有的逾期未繳款而遭註銷申購資格,最後都沒有完成。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民法規定有關租金的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請求給付時間應從2015年12月8日往前回溯5年,即2010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共計94萬2055元。(鄧玉瑩/台中報導)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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