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係屬憑證稅,凡書立契約者,應由合約雙方對所持有之1份契約負責貼用印花稅票。若個人將土地贈與政府,僅書立1份贈與契約,且約定由受贈的政府機關負責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只要契約書於送件前已載明「本契約書由○○政府收執並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字義者﹝字義旁可免加蓋機關印章,若送件前未載明前開字義,嗣後再加註者,仍須加蓋機關印章﹞,則這1份契約書就不用貼印花稅票;但若約定係由贈與人負責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因贈與人非屬政府行政機關,故贈與人應負責就這1份契約書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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