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寺廟或宗教團體於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申辦:
(一) 申請書:應載明1.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稱及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址;2.寺廟或宗教團體之設置沿革;3.申請贈與土地之標示;4.登記為公有土地之沿革、原因;5.日據時期迄今土地管理、使用或收益情形;6.非屬公共設施用地;7.土地使用現況圖說。
(二)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完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五)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已登記為公有者之權利證明文件。
(六) 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之證明文件。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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