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 (一)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土地現為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 (四) 寺廟登記經過及沿革資料。 (五) 土地清冊。 (六) 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七) 以神祇名義登記者.並應檢附該神祇自始為寺廟所奉祀神祇之證明文件。 二、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