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人資格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地籍清理條例施行(97年7月1日)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87年7月1日以前即開始占有,至標售時仍繼續占有者)。 二、申請時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土地以前,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規定,應該公告3個月,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的通知。決標後之決標金額將揭示於本府公告欄及網站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人得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未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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