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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社子島大開發 進度&現況 ⛔封印解除 Vlog #1

2020年2月27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若因(地方)稅務未繳,帳戶被凍結,繳清後需找哪些單位協助解除?

1.最直接、快速解除帳戶被凍結方式:請持已繳納稅單直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解除,他縣市請向所轄執行分署辦理。
2.另可透過本處或本處所屬各分處欠稅管理單位,將已納稅單轉交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解除凍結。
3.或俟代收稅款銀行、公庫將稅款解繳入本府市庫後,本處亦會主動通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銷案,解除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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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0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對於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土地之稽徵程序為何?

(一)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60日,將有關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及寺廟、教堂用地等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規定及申請減免應行申請事項,與應檢附證明文件、項目等公告週知。(土地稅法第42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 
(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應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適用工業用地於建廠期間者,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申請土地稅減免者,應檢附證明文件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該年期適用,逾期申請 者,從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沒有變更的,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從次年期恢復徵稅。(土地稅法第41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1、14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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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3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何課徵地價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千分之二計徵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地稅法第19條、平均地權條例第23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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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經辦理區段徵收重劃的土地,可否免徵地價稅?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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