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清理相關登記之期間為自公告後1年內,但下列土地除外:
(一) 神明會土地:
1.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該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登記者,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97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
2.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自申報人收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3年內。
(二) 寺廟或宗教團體:自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
二、上開申請登記期間為訓示規定,若逾期申請登記,除該土地已完成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外,地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民眾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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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社子島大開發 進度&現況 ⛔封印解除 Vlog #1
2022年12月20日 星期二
2022年12月5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地籍清理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該如何處理?
一、除該土地已依地籍清理條例辦竣更正、更名、塗銷、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檢證並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查明。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屬清查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90日;屬清查錯誤者,應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90日。但清查錯誤非屬地籍清理條例應清理之土地,或屬土地權利分類錯誤,且查明更正分類前後清理程序相同者,免重新公告。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2年11月28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地籍清理清查公告之辦理機關為何?公告期間多久?民眾如何得知土地是否為地籍清理之清查標的?政府是否會於清查公告時主動通知權利人?
一、地籍清理之清查公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清查公告期間為90日。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清查地籍後,民眾可至下列公告處所得知相關公告資料: (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 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三) 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四) 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權利人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但無從查明或住所地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五) 本府地政局網站之地籍清理專區亦可查詢本市土地地籍清理(含清查公告)相關資訊。 四、另有關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尚難自土地登記簿登記資料判斷,政府無從清查,由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期限內主動申報。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公告時,另應就「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等3種類型之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辦理通知,通知對象係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法院等機關查詢,且能查得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為限,其他類型土地權利則以公告代替通知。上開通知無涉權屬認定,不得以之為權利證明文件申報或申請登記,如有申報或申請登記相關疑義,請洽民政機關或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2年11月14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 權利主體不明土地之清理方式?
一、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二、如屆期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三、土地經完成標售或囑託登記國有,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2年10月31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地籍清理主要程序
一、清查地籍。 二、公告。 三、受理申報。 四、受理申請登記。 五、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六、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 七、異動或其他之處理。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2年10月17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什麼是地籍清理
臺灣光復初期因人民不諳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治觀念未臻健全,致有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以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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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寺廟或宗教團體如何申請贈與公有土地?
一、寺廟或宗教團體於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申辦:
(一) 申請書:應載明1.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稱及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址;2.寺廟或宗教團體之設置沿革;3.申請贈與土地之標示;4.登記為公有土地之沿革、原因;5.日據時期迄今土地管理、使用或收益情形;6.非屬公共設施用地;7.土地使用現況圖說。
(二)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完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五)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已登記為公有者之權利證明文件。
(六) 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之證明文件。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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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書:應載明1.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稱及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址;2.寺廟或宗教團體之設置沿革;3.申請贈與土地之標示;4.登記為公有土地之沿革、原因;5.日據時期迄今土地管理、使用或收益情形;6.非屬公共設施用地;7.土地使用現況圖說。
(二)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完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五)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已登記為公有者之權利證明文件。
(六) 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之證明文件。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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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9日 星期一
【地政知識】~ 什麼是地籍清理?解決哪些問題?
台灣光復初期因人民不諳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治觀念未臻健全,致有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以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
1. 地籍清理主要解決之問題有下列幾項:
(1)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2)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3)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如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賃借權…等)
(4)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5)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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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籍清理主要解決之問題有下列幾項:
(1)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2)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3)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如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賃借權…等)
(4)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5)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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