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土地應於公告之申報期間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一)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二)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 (三)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 二、申報期限為自公告後1年內,惟該期限為訓示規定,若逾期申報,除該土地已完成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外,民政機關仍應受理民眾之申報。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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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9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哪些類別土地要辦理申報?受理申報機關為何?申報期限為何?
2023年6月5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 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應如何辦理同一權利主權更名?
一、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 (一)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土地現為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 (四) 寺廟登記經過及沿革資料。 (五) 土地清冊。 (六) 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七) 以神祇名義登記者.並應檢附該神祇自始為寺廟所奉祀神祇之證明文件。 二、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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