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
第1項之私立學校,第2項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第5項之私立社會救 濟慈善各事業,其有收益的土地,並且是把全部收益直接用在各該事業的地價稅或田賦可以專案報請減免。第3項、第4項、第6項、第7項 、第8項及第11項之各事業用地,應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但第3項 之事業租用公地為用地者,該公地仍適用該款之規定。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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