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2.例外情形:
(1)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者,買方未協同辦理,其申辦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可予受理。
(2)房屋移轉後,已辦竣所有權登記,經法院民事調解庭調解因買賣契約不存在,且已向地政機關辦竣塗銷登記,回復為賣方所有,可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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