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申請更正登記時,除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業經公產管理機關辦竣清理確定其權屬者,得提出該等審查完畢之證明作為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文件外,其應檢附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下: (一) 合名會社(無限公司)、合資會社(兩合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 (二) 有限會社(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或株主名簿,即股東名簿)。 (三) 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株券(股票)。 (四) 組合(合作社):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組合登記簿謄本、組合員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組合員名冊、組合員認繳社股金額證明。 二、又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協議者,應另行檢附協議書。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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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社子島大開發 進度&現況 ⛔封印解除 Vlog #1
2023年1月2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18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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