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報書。 (二) 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三) 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四) 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五) 其他有關文件。 二、神明會土地.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申報有二人以上 者,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若神明 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