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畸零地.高價收購~~~0982683151~~~ 龍 先生

台北社子島大開發 進度&現況 ⛔封印解除 Vlog #1

2024年7月16日 星期二

社子島開發遲無進展 北市地政局:懇請內政部儘速審核

 2024/06/03 13:36

〔記者江采蓁/台北報導〕台北市社子島開發已討論數十年,長期關注社子島議題的市議員陳政忠今(3)日提案內政部不因輕軌卡住社子島,市府應加速開發,成功通過送審。地政局長陳信良表示,社子輕軌和五泰輕軌難整合會持續研商,但懇請內政部儘速審核區段徵收範圍及抵價地比例,否則地政局無法有更精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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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 星期一

【地政知識】~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被徵收,如部分繼承人拒絕會同或無法會同時,地價補償費如何領取?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故經審查確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全體繼承人後,各個繼承人均可按應繼分單獨領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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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土地代為標售篇] ~ 民眾得申請優先購買之情形及申請時機

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人資格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地籍清理條例施行(97年7月1日)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87年7月1日以前即開始占有,至標售時仍繼續占有者)。
二、申請時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土地以前,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規定,應該公告3個月,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的通知。決標後之決標金額將揭示於本府公告欄及網站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人得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未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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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 經清查公告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土地,其清理方式為何?

一、若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更正登記,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共有人。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二、如非屬上開情形,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三、未於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限內申請更正登記者,由地政事務所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辦理更正登記,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共有人。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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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設定標的為共有土地,得否由共有人之一申請塗銷登記?

一、分別共有土地,如共有人之一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可由該設定抵押之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
二、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全部土地設定抵押權者,可由任一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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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4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設定標的為一宗或數宗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之一得否僅就其應有部分申請塗銷登記?

一、以一宗或數宗分別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者,共有人之一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僅就其應有部分,單獨申請塗銷登記,其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權利範圍變更」及「地籍清理權利內容等變更」。
二、申請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切結「如抵押權人及其他(共同)抵押人因抵押權部分權利範圍塗銷致受有損害,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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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9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以數宗土地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得否僅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之所有權人就其所有土地申請塗銷登記? * 日期: 105.11.17

一、以數宗土地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之所有權人得就其所有土地,單獨申請塗銷登記,其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部分塗銷」及「地籍清理擔保物減少」登記。
二、申請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切結「如抵押權人及其他共同抵押人因抵押權部分塗銷致受有損害,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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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2日 星期一

台北捷運環狀線北環段CF690C區段標今(22)天簽約。(記者何玉華攝)

 2023/12/22 12:47

〔記者何玉華/台北報導〕台北捷運環狀線北環段CF690C區段標歷經5次流標後終於決標,由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今(22)天在捷運局第一區工程處舉行簽約儀式,當地議員陳政忠、林世宗、林杏兒都到場見證。陳政忠表示,從2001年啟動規劃至今,終於要動工,對未來社子島發展的交通問題提前規劃,同時可以分散內湖科學園區的車流,對整個北市交通的建設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CF690C區段標由捷運局第一工程處處長王怡仁、皇昌營造董事長江程金簽約;王怡仁指出,CF690C區段標2021年公告招標後,遇到疫情、俄烏戰爭干擾,缺工缺料成本增加,第6次招商才由皇昌營造得標,讓後續的工作能夠更順暢推動。

王怡仁表示,CF690C區段標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五華國小旁的Y23站(CF680B標)起,以潛盾隧道向東穿越淡水河,平行重陽橋側經士林、社子二區,在社正公園設Y24站,再以平行百齡橋側穿越基隆河,終至中正路、基河路口的士林區陽明高中附近的Y25站(CF690A標)。路線穿越淡水河、基隆河,是新北市進台北市關鍵的地方,對後續北環、南環工程堆動有指標作用。他喊話皇昌營造繼續投標CF690A、CF690B等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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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且未定期限之地上權] 符合哪些要件之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

一、申請要件
(一) 須為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
(二) 須登記之存續期間為未(不)定期限或空白。
(三) 須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
(四) 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確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
二、符合上開要件之地上權,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塗銷」,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即准予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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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且未定期限之地上權]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

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全部土地設定未定期限地上權者,如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得由任一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依該條規定申請塗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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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5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且未定期限之地上權]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一、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確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或勘查)。
二、足資證明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文件:
(一)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地上權人之住址不全(如:住址空白、無完整門牌或日據時期住址記載缺漏番地號碼等),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等資料可稽者,經土地所有權人查調土地(建物)登記簿、日據時期土地(建物)登記簿、土地(家屋)台帳、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建物填報表、登記申請書與其附件及其他相關文件等土地登記資料,仍查無地上權人完整住址時,應檢附上開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謄(影)本為證明文件。
(二)土地登記資料記載地上權人有完整住址,經土地所有權人洽戶政事務所查復結果為查無地上權人戶籍資料(如:查無該戶籍地址、該戶籍地址並無地上權人設籍紀錄等)或查無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現戶籍資料(如: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及第42條規定出境2年以上逕為遷出、第24條規定之廢止戶籍登記、第50條規定之全戶遷出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等),並已依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登記資料記載之住址及最後設籍戶籍地以雙掛號郵寄通知(倘該地址為日據時期地址者,得免依該日據時期地址通知,惟如屬光復後地址者,應洽戶政事務所查明現址,以該現址通知),均被以查無此人、查無此址或遷移新址不明等原因退回者,應檢附:1.地上權人之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謄(影)本、2.戶政事務所查復文件及3.雙掛號郵寄通知被退回之回執聯等為證明文件。
(三)另本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除指地上權人外,倘地上權人死亡者,尚包括其全體繼承人,該全體繼承人均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者,符合本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情形。又如屬部分繼承人住所及行蹤可知,且同意塗銷地上權登記,惟因其餘繼承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致無法會同塗銷地上權登記者,揆諸本條立法意旨,亦得適用本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情形。
(四)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時,應切結「本案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確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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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哪些清查類型土地逾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限仍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者,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一、下列清理類型土地如逾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限仍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或雖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二)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三)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四)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
二、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 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 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現地勘查認定已實際作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各款所列公共設施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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