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籍清理主要係解決臺灣光復初期遺留之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問題,經依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即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代為標售(或讓售)或處理,不僅可釐清權屬,健全地籍管理,以確保民眾財產權益,亦能活絡土地交易,促進土地之利用。 二、標售後之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三、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為保障土地權利人之財產權益,不宜再減價標售,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得自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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