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優先購買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四、地籍清理條例施行(97年7月1日)前,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占有事實之證明文件,如下列文件之ㄧ: (一) 土地四鄰(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占有之始至標售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已具有行為能力為限)、村(里)長、土地共有人(含繼承人)等證明書及印鑑證明。 (二) 地籍謄本。 (三) 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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