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畸零地.高價收購~~~0982683151~~~ 龍 先生

台北社子島大開發 進度&現況 ⛔封印解除 Vlog #1

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代為標售篇] 辦理得標土地移轉登記之登記原因為何?是否應繳登記規費?有無應納稅賦?要辦理實價登錄作業嗎?

一、得標人應持登記申請書及產權移轉證明書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原因為「買賣」,並應繳納登記規費。
二、應納稅賦:
(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及財政部10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00039196號函規定,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係由得標價金中扣除,故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免再洽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及檢附土地增值稅單。
(二)依內政部100年11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00228463號函所示,辦理得標土地移轉登記時免納印花稅。
(三)標售土地應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等,應由得標人負擔,並俟繳清相關費用後,再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三、實價登錄: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及第81條之2規定,權利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違反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提醒得標人應於完成登記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至內政部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系統(https://clir.land.moi.gov.tw/cap/)完成申報,或至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臨櫃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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