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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社子島大開發 進度&現況 ⛔封印解除 Vlog #1

2023年12月18日 星期一

2023年12月4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哪些清查類型土地逾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限仍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者,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一、下列清理類型土地如逾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限仍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或雖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二)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三)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四)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
二、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 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 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現地勘查認定已實際作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各款所列公共設施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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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0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地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

一、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應檢附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審認異議事由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移送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
二、申請人或異議人不服調處者,得於收受調處結果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屆期未提起訴訟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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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6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重劃後分回面積減少了,減少的面積到哪去?

土地參加重劃,都會碰到一個問題,重劃後的面積都比重劃前面積為少,少掉的面積就是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抵付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的結果: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列為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項目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
二、費用負擔:
土地所有權人第二個重劃負擔為費用負擔。所謂費用負擔,指辦理市地重劃所需支出的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三、重劃負擔比例的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的土地面積,合計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如超過百分之四十五,應取得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同意,才可辦理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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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0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政事務所受理地籍清理相關登記案件是否須辦理公告?

地政事務所受理地籍清理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後,除依地籍清理條利第17條至第26條及第34條至第39條規定有關神明會、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應公告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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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如逾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無人申請登記,會如何處理?

一、如屆期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二、土地經完成標售或囑託登記國有,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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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經清查公告屬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該如何申辦登記?

一、土地權利人(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至第3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二、登記名義人倘已死亡,因繼承人人數眾多、散居國內外難以查明,或證明文件蒐集不易,致無法於申請登記期限內同時申請繼承登記之情形時,申請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得不併同辦理繼承登記。
三、登記名義人於土地總登記後死亡,其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時,倘同時申請繼承登記,為簡政便民,得簡併以1件繼承登記案件申請,並俟審查無誤後依地籍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踐行公告程序,以徵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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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4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土地代為標售篇]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之情形?

經公告屬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等4類土地,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一、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三、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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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之清理範圍為何?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所定「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之清理範圍,係指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至第26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空白、缺漏或僅有一字,或姓名與戶籍所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有疑義。 
二、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登記住址記載空白、無完整門牌號、與戶籍記載不符,或以日據時期住址登載缺漏町、目、街、番地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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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7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應清理之土地類型

一、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該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二、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三、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四、34年10月24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者。 
五、38年12月31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贌耕權、賃借權或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 
六、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
七、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八、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
九、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未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 
十、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土地。 
十一、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 
十二、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十三、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者。
十四、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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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我想申請地價稅的繳納證明,怎麼辦理?

您如為土地所有權人,可攜帶本人的身分證和印章,到稅捐處各轄區分處的全功能服務櫃檯申請,或委託代理人來申請,代理人必須攜帶土地所有人的身分證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分證、印章,到全功能服務櫃檯申請,就可隨到隨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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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9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哪些類別土地要辦理申報?受理申報機關為何?申報期限為何?

一、下列土地應於公告之申報期間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一)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二)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
(三)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
二、申報期限為自公告後1年內,惟該期限為訓示規定,若逾期申報,除該土地已完成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外,民政機關仍應受理民眾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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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5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 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應如何辦理同一權利主權更名?

一、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
(一)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土地現為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
(四) 寺廟登記經過及沿革資料。
(五) 土地清冊。
(六) 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七) 以神祇名義登記者.並應檢附該神祇自始為寺廟所奉祀神祇之證明文件。
二、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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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9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部分股東之繼承人申請更正登記為全體股東所有時,得否不同時申請繼承登記?

        申請人倘能檢附足資證明全部股權或出資比例之文件,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即股東)所有,惟因無法同時為原權利人(股東)全體之繼承人代為申請繼承登記,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以免是類土地被代為標售,申請人得免為未會同申請更正登記之其他原權利人(股東)之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而暫以已死亡之原權利人(股東)名義登記,惟該申請人之被繼承人之應有部分應同時申請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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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如屆期無人申請登記,會如何處理?

一、如屆期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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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日 星期一

2023年4月17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l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應如何辦回寺廟財產?

一、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 
(一)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日據時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臺帳、登記濟證、其他足資證明為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取得或出資購買之證明文件,或由寺廟或宗教團體立具該土地為其所有之切結書。 
(四) 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之文件。 
(五) 土地登記名義人或繼承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並應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 
(六) 土地清冊。 
(七) 最近三個月內之上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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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3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已向民政機關申報之神明會,該如何處理其名下土地?

一、申報人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3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 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者,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二) 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二、屆期未申請登記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逕依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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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神明會會員或信徒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時,適用之登記原因為何?

一、申請變更為會員或信徒全體分別共有者:因權屬並未變更,僅共有型態由公同共有轉變為分別共有,應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
二、申請變更為會員或信徒個別所有者:因其權屬已有變動,且性質與共有物分割相似,應以「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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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6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其清理方式?

一、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期間提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及第18條等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二、處理方式如下:
(一)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已確知者,依各該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二)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就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協議其應有部分,協議不成者,其應有部分登記為均等,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協議不成之事由及簽名。
(三)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其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代為標售。
(四)原權利人為日本人者,應依該日本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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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未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神明會土地,屆期仍無人申報,會如何處理?

一、如屆期仍無人申報,或雖經申報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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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6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得否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申請更正登記?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得由其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之一或數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18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地政事務所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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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0日 星期一

2023年1月16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神明會土地應如何申報?向何機關申報?

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報書。
(二) 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三) 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四) 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五) 其他有關文件。
二、神明會土地.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申報有二人以上 者,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若神明 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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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專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18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申請更正登記時,除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業經公產管理機關辦竣清理確定其權屬者,得提出該等審查完畢之證明作為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文件外,其應檢附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下:
(一) 合名會社(無限公司)、合資會社(兩合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
(二) 有限會社(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或株主名簿,即股東名簿)。
(三) 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株券(股票)。
(四) 組合(合作社):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組合登記簿謄本、組合員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組合員名冊、組合員認繳社股金額證明。
二、又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協議者,應另行檢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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