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價地總面積須由市政府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來決定。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40%。抵價地最低比例雖然是40%,但是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必須按他的應領地價補償費金額及領回抵價地位置的地價來計算,最終的計算結果,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可能高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的40%,也可能低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的40%,並不是每一位都剛好是40%。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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