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人應自行與承租人協調解除租約,並提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
2.申請人亦得請求本府邀集承租人協調,其經協調合於下列情形者,得由本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扣清償及註銷租約,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就其剩餘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
(1)補償金額或權利價值經雙方確定,並同意由本府代為扣繳清償。
(2)承租人同意註銷租約。
3.如耕地承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將不低於應補償承租人地價補償費三分之一之數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做為補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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